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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洋務運動時期的法制教育

來源:當代教研論叢 作者:段敏
發布于:2023-02-09 共5770字

  摘要:近代中國社會性質發生了根本性轉變,伴隨洋務運動的開展,洋務派人士逐漸認識到中國傳統法律思想的局限。為培養符合中外交涉事務的人才,洋務派開始探索變革傳統法制教育的方案,其途徑以向外國派遣留學生和創辦洋務學堂為主。由于階級和時代的局限,洋務運動時期法制教育的內容和模式還未形成完整體系,但它適應了近代新式教育發展的要求,一定程度上促進了中國法制教育的近代轉型。

  關鍵詞:洋務運動時期;法制教育;影響;

  Abstract:The social nature of modern China has undergone a fundamental change.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Westernization Movement, advocates of Westernization Movement gradually realized the limitations of Chinese traditional legal thoughts.In order to cultivate talents who are in line with Chinese and foreign negotiations, these advocates began to explore plans to change traditional legal education, mainly by sending students to foreign countries and establishing westernization schools. Due to the limitations of class and times, the content and mode of legal education during the Westernization Movement had not yet formed a complete system, but it adapted to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development of modern new education and promoted the modern transformation of legal education in China to a certain extent.

  Keyword:during the Westernization Movement; legal education; impact;

  1840年,鴉片戰爭爆發,西方殖民者用堅船利艦打開了中國封閉已久的國門,中國獨立自主的國家主權遭到嚴重破壞,社會性質隨之發生深重變革。面對一系列不平等條約的接連簽訂,中國部分懷揣救國理想的先進知識分子逐漸意識到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已經不能滿足救亡圖存和時代發展的需要。洋務運動時期,洋務派掀起“自強”“求富”的大旗,并將“中學為體,西學為用”作為指導思想,積極倡導并主動向西方學習,體現在法制教育方面,包括創辦法律學堂、培養外語人才、翻譯西方法學著作、移植西方各種法律制度、對傳統法制教育模式進行被動變革等,這一系列舉動極大地推動了中國近代法制教育事業的前進與發展。[1]

  一、洋務運動時期法制教育的背景

  鴉片戰爭之后,清政府陸續與英、法、美、德等西洋列強簽訂了一系列不平等條約,嚴重破壞和損毀了中國的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1843年,清政府與英國在虎門簽訂中英《五口通商章程》,該章程中第13條規定:倘遇有交涉詞訟……其英人如何定罪,將由英國來議定章程、法律并發給管事官照辦。自此條約始,英國從清王朝手中獲得了領事裁判權這項特權。1844年,隨著中美《望廈條約》、中法《黃埔條約》等不平等條約的接續簽訂,20多個西方資本主義國家在中國的領事裁判權都被予以承認。西方列強國家在中國享受領事裁判權,使得外國在華僑民于事實上脫離了中國法律的管轄,公然觸及和挑戰中國法律的權威性,嚴重損害了中國的司法主權。[2]

  伴隨近代中國社會發生的經濟政治變化,中國先進知識分子開始探索救亡圖存、解決社會危機的途徑。林則徐赴廣州主持禁煙活動時,主動了解西方情勢,組織專人翻譯西書,他利用所譯的相關書籍和資料,先后主持編譯了介紹世界歷史、政事評論和地理狀況的《華事夷言》《澳門月報》《四洲志》等,成為近代中國開眼看世界的第一人。同時,林則徐在長期對抗西方強敵、抵御入境侵略的斗爭實踐中,逐步萌生出“師敵之長技以制敵”的“師夷”思想。1842年,魏源受摯友林則徐囑托,收集翻閱大量資料,在《四洲志》的基礎上整理編訂出《海國圖志》這一綜合性書籍,并于書中進一步提出了“師敵之長技以制夷”的思想。[3]林則徐、魏源等人不斷總結鴉片戰爭的經驗教訓,尋求御侮強國的變革之道,表現出他們希望中國通過“師夷”在經濟、政治、軍事、教育等領域達到“制夷”的強烈渴求。雖然如此,但對于怎樣向西方學習、如何處理中西方文化間的關系等問題,無論是魏源還是林則徐都沒有能夠繼續進行深入探討與分析。而馮桂芬對當時中國所處具體國情的認識與分析則相較林則徐、魏源等人體現出了更為進步的一面,他承繼魏源“師夷長技以制夷”的思想,提出中國變革求富的基本思路為“以中國綱常名教為原本,輔以諸國富強之術”。[4]他正視西方國家,關心國際民生,主動探索和學習西方資本主義國家先進的科學技術,指出中國要抵御外侮,實現富強,必須放棄“閉關自守”政策,增進同西方各國的交往,培養通曉西方知識的人才。

  19世紀60年代,洋務派高舉“自強”和“求富”的旗幟,發起一場以挽救清王朝封建統治為目標的洋務運動。洋務派認識到傳統“天朝上國”觀念已經無法適應中國社會的發展,他們為了順利開展洋務事業,努力尋找可以將中西方兩種不同文化結合在一起的理論依據,提出了“中體西用”論。[5]19世紀70年代開始,由于戰爭軍費、賠款及創辦軍事工業的巨大開支,清政府逐漸陷入財政困境,洋務運動進展緩慢。與此同時,西方列強借以同清政府簽訂的一系列不平等條約為籌碼,肆意在華攫取享受各項特權,這在中國社會各界引起了強烈的不滿與反對。為應對困局,洋務派官員開始認識到學習和引進西方國際法的重要性與緊迫性,對新式法律人才的渴望與需求日益增強。[6]李鴻章在《籌議海防折》中籌辦洋務的諸項事宜中提出“用人最是急務,儲才尤為遠圖”。1861年,恭親王奕欣以出于外交需要為理由,率先奏準在北京設立“京師同文館”。1862年7月,清政府正式批準設立京師同文館,為解決在同其他國家進行事件交涉時遇到的“語言不通,文字難辨”等問題,同文館聘請了許多外籍人士參與翻譯西書工作,[7]其中通曉和致力于西方法律研究的專業人士為中國翻譯了第一批有關政治與法律等方面的著作,例如:《萬國公法》《各國交涉公法論》《公法總論》《美國憲法篡釋》《法律醫學》等。

洋務運動

  二、洋務運動時期法制教育的措施

  1.派遣留學生

  洋務運動時期,中國發生了近代以來的第一次留學高峰。容閎是近代中國最早在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系統接受過教育的中國人之一,[8]他赴美留學的期間,深刻體會到清王朝傳統法律制度和法制教育模式的落后,希望清政府派遣留學生接受西方教育,培養能夠了解與適應國際形勢發展的新式人才,以推動中國盡早實現民族獨立與富強文明。容閎的提議得到了曾國藩、李鴻章等洋務派官員的大力支持。[9]1872年,曾國藩、李鴻章聯名上奏,指出“擬選聰穎幼童,送赴泰西各國書院學習軍政、船政、步算、制造諸學……使西人擅長之技,中國皆能諳悉”,“可以漸圖自強”。緊接著,曾國藩與李鴻章奉命擬定《挑選幼童前赴泰西肄業章程》,1872年至1875年間,清政府先后挑選了120余名學生赴美國留學。[10]根據記載可以了解到,洋務運動期間由政府官方選派出去的這部分留學生,主要研習學科都是與洋務各項事業發展有密切聯系的軍政、船政、化學、礦學以及國際公法等先進知識,表現了洋務派培養人才以圖自強的希望。[11]

  在官派留學生赴歐美學習的同時,也出現了許多自費赴歐美國家留學學習西方政治法律等知識的人才,主要代表人物有伍廷芳。[12]伍廷芳留學英國時進入倫敦的林肯法律學院接受了系統完整的英國式法律教育,獲得法律博士學位,并通過考試成為第一個獲取英國律師資格的中國人。李鴻章非常賞識伍廷芳,他認為伍廷芳在外留學多年,沒有沾染外洋習氣,仍保有儒士之風,難能可貴。同時,伍廷芳通曉外語,熟諳外國律例,在中外交涉過程中可以代表中國用西方律例與洋人進行交涉辯論。為滿足洋務事業發展對法律人才的需求,伍廷芳之子伍朝樞、何啟等人也先后前往倫敦林肯法律學院進行系統深入的法律專業學習。1903年,中國與日本合作開設法政速成學院,開辦法政速成班,法律、政治等科目成為中國赴日留學生的主要研習方向。

  2.創辦新式法律學堂

  洋務運動開展時期,清政府內憂外患的局面愈加深重。洋務派官員清晰地認識到要達到“師夷之長技以制夷”的目的,實現“自強”和“求富”的目標,就必須向西方學習先進的自然科學知識和軍事裝備技藝,學習西方培養人才的教育制度,積極培養通曉西方“夷情”、熟悉外國語言的專業性人才。

  洋務派思想家繼承地主階級思想家“經世致用”的思想,在開展洋務運動過程中,主動學習西方國家先進的自然科學文化知識,積極籌建洋務學堂。這一時期,洋務派針對了解世界局勢,培養外語翻譯人才,開辦了一批外國語學堂。為學習西方艦艇和武器的先進制造技藝,創辦了一批軍事學堂和實業技術學堂,包括海軍學堂、陸軍學堂、電報學堂、醫學堂和法律學堂等。[13]

  京師同文館就是中國最早開辦教習和講授西方法律知識的機構。雖然設立同文館的主要目的是培養外語人才,翻譯西學書籍,但隨著時局變動和洋務事業發展的需要,京師同文館決定增設國際法方面的課程,以培養通曉近代國際法等相關領域,可以協同辦理外交事務的專門性法律人才。美國傳教士丁韙良在京師同文館任教期間,恭親王奕欣資助他將惠頓所著《國際法原理》譯成中文版。1864年,經過清政府批準,這本書提名《萬國公法》開始在中國正式刊行!度f國公法》的出版標志著近代西方國際法著作第一次被系統完整地介紹到中國,在中國法制現代化進程中具有重要意義。

  京師同文館所開設的國際法課程為中國近代國際法教育事業的發展開了先河,此后,其他洋務學堂陸續效仿增添法律課程。1863年,李鴻章在上海開辦廣方言館;1887年,張之洞奏請設立廣東水陸師學堂,這些新式學堂都將國際法擺在重要課程行列,并聘請國外法學家對學生系統教授法律知識。洋務新式學堂通過對學生進行現代法制教育,一方面,為洋務派人士在處理中外交涉事務中提供了法律幫助;另一方面,國家主權和平等外交等觀念逐漸深入人心并廣泛傳播,喚起了現代法政人才對中國傳統法律制度的反思與變革。

  三、洋務運動時期法制教育的影響

  1.促進了法制教育的近代轉型

  中國歷史上,較早就有關于法律教育的內容。唐宋時期,國子監中就已設專門進行法律教育的機構——律學。明朝時期政府制定《大明律誥》等法令,并在官民群體中進行法律教育,要求他們做到熟知律例。但運行至封建社會后期,“德主刑輔”的思想逐漸占據理論上風,傳統法學理念與法律教育顯現出衰微之勢。有論者言:“直到清末,為從事法律工作所需的專門訓練,或憑個人的自修歷練,或流散于官學體系之外的民間社會”。鴉片戰爭之后,中西方法律制度文化間的矛盾沖突不斷碰撞加劇,[14]洋務運動時期,洋務派官員在同各國交往和處理外交事務的過程中,逐漸認識到掌握運用現代法律條例與規則的重要性。創辦洋務事業的同時,他們在近代經濟、軍事、外交等方面逐步形成了一些法律思想,并將一系列法律思想付諸實踐,在思想上和實踐上為中國法制現代化進行了有益探索,這也在一定程度上為晚清大規模開展修律奠定了堅實的理論基礎。[15]法制教育方面,封建社會“德主刑輔”的法制觀念轉變為“中學為體,西學為用”的思想,突破中國傳統教育中以儒學為主的單一教學內容壁壘,推動了國人向西方先進國家學習法學的浪潮。同時,組織專人翻譯大量法學著作,開設課堂教授現代國際法知識,拓寬了近代中國法制教育的內容,也開啟了近代中國法制教育的歷程。

  2.限制了法制教育的縱深發展

  中國古代,除秦宋兩朝之外,法律教育形式一直以私人教授為主。晚清時期,由于洋務派的支持和推動,官辦新式法律教育機構得以產生和發展,但是在民間私塾教育主要還是以講授封建傳統道德為主,鮮少涉及近代法律知識的傳授。洋務運動期間,清政府沒有專門頒布關于民間開展法制教育的官方文件,但是1904年清政府在《學務綱要》中明確規定:“私學堂禁專習政治法律”、私設學堂“概不準講習政治法律?”。從這些規定條例中可以看出清政府不允許民間私塾進行近代法制教育,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近代法制觀念在中國的傳播。教育模式方面,洋務學堂主要采用教師講授、學生記錄的填鴨式教育模式,法制課堂的教育內容主要關注法律知識的單向傳授,極大地忽視了對學生進行現代法治理念的培養及實際運用法律條例能力的鍛煉。

  四、結語

  洋務運動的主要目的是維護清王朝的封建本體,挽救清王朝的統治。洋務派法制教育的指導思想是“中學為體,西學為用”,這注定了近代中國法制教育的局限性。[16]首先,對西方法律進行學習只是用來處理實際問題,忽視對法學理論和法律哲學的研究與思考。西方法治思想建立于現代資本主義民主政治的基礎上,中國在不觸動封建統治階級利益的基礎上進行法制教育和法制變革只能是停留在表面。其次,洋務派官員培養法政人才的根本目的是依托他們為清廷涉外工作服務。中國許多法律人才都進入政府走向了官場,真正致力于中國近代法制學科建設的學者少之又少。最后,由于洋務派一方面提倡汲取西方治國的政教法律,同時又堅持“堯舜周孔之道”,局限了法制變革和法制教育內容的發展。對于派遣出國學習法律政治的留學生,清政府為維護封建專制,確保他們只習“西政”而不習“洋氣”,對他們加強封建道統教育并授以眾多限制,一定程度上局限了現代法律人才的綜合發展。受“中體西用”思想影響,法制教育的范圍僅限于教授國際公法,處理中外之間的交涉事務,并沒有形成系統完整的現代法制教育體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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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單位:太原旅游職業學院
原文出處:段敏.論洋務運動時期的法制教育[J].當代教研論叢,2022,8(11):12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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